记者从9月14日至15日举办的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施行办法培训班上了解到,根据此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13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10月1日起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了解,新疆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后的第20个颁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办法的省份,也是目前西北五省中第一个出台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省份。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两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

新疆通过实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经济政策,旨在引导企业从源头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控制相关原辅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剂型涂料喷涂等污染工艺,督促企业强化末端的有机废气治理,多方面推进新疆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名词解释: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

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 家用电器、汽车内饰件生产、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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